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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十个月后离婚,是否可要求退还彩礼
男某与女某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双方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6月16日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

由于婚后感情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开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前,男某给付女某18万元彩礼,女某结婚时陪嫁了家具、家电。女某称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现要求离婚,不同意退还婚前彩礼。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男某婚前给付女某的18万元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男某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女某该18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男某要求女某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婚后共同生活虽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男某已退还女某全部嫁妆,而18万元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女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离婚彩礼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双方经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但双方婚后生活时间短,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考虑到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大额彩礼,在一般农村家庭支付18万元大额彩礼实属不易,故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律师有言:“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法条固然是无情的、僵化的,但法律人却有着朴素的感情,法律精神也应该是有温度的。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故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要通过每一个案件体现法律的克制和仁慈、善良和宽容,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每个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法条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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