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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27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为《保证金规定》)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证金规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细化。

一、增加了存储保证金的企业

《保证金规定》对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范围作了扩大。《保证金规定》第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存储。本规定明确了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也负有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义务。

二、扩大适用工程范围

《保证金规定》第三条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因此,未来所有工程项目都需要按照《保证金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统一工资保证金的标准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虽然《保证金规定》对存储比例作出了要求,但是允许对上限与下浮灵活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承包单位的资金压力。

四、明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程序

《保证金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账户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保证金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的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
五、列明不需存储保证金的情况

《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规定: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确定保函类型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六条的要求,保函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同时《保证金规定》第十五条与十六条提出:保函性质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函正本由该部门保存。因此,工程保证金银行保函应为独立保函,这有利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问题

七、强调违规的处罚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因此,如果拒不执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要求,可能被责令停工,影响项目进度。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如果被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还会影响企业资信及新项目投标。

八、细化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及返还

工资保证金由各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经公示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保证金规定》还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条件但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保证金规定》针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护力度,将对工程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来说,在《保证金规定》出台后,要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预留出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并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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