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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根据知情权要求查账的“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但是公司基于“不正当目的”之理由,可以拒绝股东查账,那么实务中,要求查账的“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条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法不仅赋予了股东查阅权,而且赋予了股东复制权。股东查阅、复制的文档范围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何谓“不正当目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郭小锋律师注释:通常情形下,竞业竞争是会受到限制的,但是如果公司自己并不禁止竞业竞争,如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允许,即使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义务,则没有问题。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郭小锋律师注释:此为典型非正当目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郭小锋律师注释:“有前科”的股东查账,可以拒绝。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郭小锋律师注释:利用查账,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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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锋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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