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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被人忽悠了怎么办?合同有效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与他人进行交易谈判的事情,合同的作用在其中无可取代,但如果签合同时遭到对方欺骗,合同还有效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与他人进行交易谈判的事情,可以说,这是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前奏。那么,在与他人磋商合同的过程中,你有没有遇到言而无信的人,你可能因为对方的承诺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还可能为接下来合同的签订履行提前做好了准备。突如其来的这些变化,让你付出的一切都变得徒劳了。这种情况下,法律能保护你的权利吗?看看这个案件:

李某和张某各经营一家体育用品店铺,两家店铺相隔不远,明里暗里地较劲抢占市场、争夺客户。张某打听到育才学校要购进一批体育用品,但育才学校的采购人员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且基本已经达成意向。这时张某让亲戚小马到李某店里假装采购一大批货物,因为小马采购的货物与育才学校采购的货物基本相同,且小马出价更高,李某在与育才学校的接洽中不再积极主动。

张某趁机与育才学校订立了体育器材买卖合同。张某与育才学校签订合同后,小马的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并称自己不需要这么多器材,主要是向李某询个价格,摸摸市场情况,最终小马与李某的合同也不了了之。李某能追究小马的责任吗?

小马为了阻止李某和育才学校签订买卖合同,在根本没有想要购买体育用品的情况下,与李某协商购买事项,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导致李某最终错失了与育才学校签订合同的机会,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李某可以向小马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小马赔偿损失。

说法释法

1.《民法典》第500条系本法第7条规定诚信原则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根据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其由此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却假借订立合同之机实施加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三故意隐瞒了其房屋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将房产卖给李四,张三的行为即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李四可要求撤销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三赔偿因房价上涨而受到的损失。

(3)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是法律的兜底性条款,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一是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二是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的,等等。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法律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履行利益,发生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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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锋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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