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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主动归还属于犯罪中止吗?
挪用”,是由“挪”与“用”两种行为结合而成,挪用公款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什么人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但外延稍有不同。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
挪用公款主动退钱属于犯罪中止吗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挪用公款主动退钱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怎么认定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设立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克服了以往对挪用公款行为不以犯罪惩处不行,一概以"贪污罪"论处又容易造成量刑失当的弊端。对于在挪用公款之后主动退还钱财的,不是犯罪中止是自首行为,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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