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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分析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新增7个条文、调整26个条文,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此次《民事诉讼法》为专项修正,而非全面修订

2019年12月28日,本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于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经过全面征求意见、细致周延论证,上升为制度成果。

二、吸收试点成果,体现立法民主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涉及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在线诉讼,都属试点工作内容。但是,最终修法成果,既有试点行之有效的好经验,也有试后优化完善的新考量。

2021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立法机关广泛调研,召开多场调研论证会,书面收集意见建议500余条,研究形成17万字的修法论证材料。修正草案形成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并明确要求就地组织征求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意见,此外,还书面征求并吸收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各方面意见。

经过层层把关、严格审核,最终形成的修改决定吸纳了民意、汇集了民智、凝聚了共识,没有任何部门利益色彩,不给本位主义留存空间,更有利于将人民群众需求、理论界诉求与实务界期盼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在立法中。

三、司法资源有限,理应繁简分流

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司法公共资源论”和“诉讼资源有限论”。面对海量案件,只能区分轻重,按照所涉利益、繁简程度,统筹调配人力、设置程序、分配法庭、安排审限。

通过综合配套、系统集成,将绝大多数简单纠纷消解在诉讼之前,进入法院的都是“疑难杂症”,合议制“做主力”、普通程序“打头阵”的“繁案精审”形态,推动各类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一审终审、独任制、在线诉讼未见得就“减损”了诉讼权益,多数情况下还有提速增效之功。

实践需求和试点情况表明,只有把生动的繁简分流实践写入《民事诉讼法》,才有利于让普通百姓、弱势群体“接近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普惠司法。
民事诉讼法
四、公正效率并重,尊重程序权益

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精神贯彻到《民事诉讼法》每一个新增或修改条文中,不允许“能简则简,强制适用”,也未给“程序滥用,删繁就简”留下空间,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一系列加强制约监督、确保类案同判的配套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审判质效和当事人利益。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新增和修改的条文中,多个程序事项都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例如,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第二审案件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才可以电子送达。此外,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新增的2个条文中,第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断适用独任制的6种情形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种情形。作为保障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或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转由合议庭或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充分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权益。关于如何杜绝民众担心的程序简化影响实体公正、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会滋生廉政风险等问题,由于涉及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内容,适合内部规定,不宜写入诉讼法,但将在其他配套性文件中体现。

4.细化分案模式、审判组织、权责清单、监督职权、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形成“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有效确保案件质效。

五、顺应时代发展,体现中国特色

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2021年《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上,更加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

1.推动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解绑,便于司法资源灵活优化配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普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第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目的就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分别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合议制民主议决”的制度优势,从审判组织安排上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

2.赋予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激发互联网司法模式更大制度活力。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了制度依据,对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将公告送达时间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满足人民群众及时、高效的解纷需求。实践中,大量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其实是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所致,对于不诚信诉讼者给予过度权利保障,既违背公告送达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对穷尽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在线公告具有即时性、便捷性、全覆盖、易查询等特点,客观上不再需要过长的公告期限。按照周强院长在提交修正草案时的说明,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3.为司法确认制度拓展更大应用空间,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时,在特殊程序中增加一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如此一来,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商事调解、道交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可以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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