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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出售二手车存在瑕疵未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消费欺诈?
2018年12月31日,张三向某公司购买了宝马7系轿车一辆,价款92万元。

2019年,张三欲将该车出售,查询维修保养记录时发现,2018年12月22日,该车更换过后保险杠、右后尾灯、右后反光条和后杠喷漆等。张三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于2018年12月22日有过维修的事实,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

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第一,公司在销售该车时已经明确告知该车辆存在瑕疵,张三以当年最低价购入该车辆,且张三于2019年1月6日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抛光,可知张三对车辆瑕疵是知情的。第二,公司将该车的维修记录如实上传至公开网站上,张三可以通过公开网站查询到该维修信息,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三,即使公司未书面告知车辆瑕疵,但公司的维修行为对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均不影响,且张三已实际使用该车九年,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不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未将车辆的维修信息告知张三,虽一定程度侵犯了张三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判断违反告知义务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该车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轻微,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使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无证据证实该问题给张三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张三也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存在张三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2.该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车辆交付前,该公司如实在“宝马中国”系统里记录维修信息,该信息是消费者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张三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了该信息,可以认定该公司无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
公司法
法院认为,该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但其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张三,对张三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酌定该公司向张三赔偿15万元。

构成消费欺诈需同时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4.消费者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消费者明知真实情况后,就不会做出购买相关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该车辆的维修情况,如实在公开网站上传了相关信息,但未将车辆的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张三,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没有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主观意图。且该车涉及的问题及维修措施较为轻微,对张三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并不影响张三做出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故该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尽可能做好信息调查,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重要信息,可以要求商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避免遭受损失。

经营者需诚信经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真实信息,避免因小失大,赔偿三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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