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算消费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4 17:35浏览量:2396
日子中许多经营者为了取得利益不吝使出一些诈骗顾客的手法,所谓的诈骗顾客行为,是说经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算消费诈骗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第3条规则:经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诈骗顾客行为:
1.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出售的产品重量缺乏的;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2.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诈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
3.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4.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
5.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诈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6.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
7.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
8.骗得顾客预付款的;
9.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
10.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法诈骗顾客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当诈骗顾客行为的法律责任:出售失效、蜕变产品的;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出售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产品的;出售假造或许冒用别人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产品的;出售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理论上,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诈骗顾客的行为,应该契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 出售者有诈骗的行为
二、 顾客有遭到危害
三、 顾客有提出补偿要求
相关法条根据:
《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诈骗顾客行为:
(一)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二)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出售的产品份量缺乏的;
(三)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诈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
(五)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
(七)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诈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八)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
(九)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
(十)骗得顾客预付款的;
(十一)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
(十二)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法诈骗顾客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当诈骗顾客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出售失效、蜕变产品的;
(二)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
(三)出售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产品的;
(四)出售假造或许冒用别人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产品的;
(五)出售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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