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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张三称该借款用于了购物及日常消费。张三的妻子李四答辩称:不知道张三向李某借款一事,不清楚张三借款的用途,夫妻二人均有工作有收入,房屋是登记在李四名下,房屋贷款是李四在偿还,日常正常的生活开支均是共同在承担,这几个月家里没有大项开支,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对外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供了借条以及手机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向被告张三提供借款,张三未提出相反主张或反驳,张三应当偿还该债务。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李四共同归还上述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使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建议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应取得夫妻双方均同意借款的证据,如夫妻双方签字的借条、同意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如果只有夫妻一方借款的证据,建议债权人收集该借款用于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得证据,如购买房屋、车辆、家电等,用借款偿还共同债务,用于家庭旅游、教育支出等,具备前述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借款的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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