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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刷脸就拒绝服务?“违法”!
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无处不在,比如去超市购物,要刷脸,出入小区,也要刷脸,甚至很多APP,也强制用户刷脸,不然就无法使用,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可能在当下,我们没有什么感觉,但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却令人担忧。

人脸识别
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
个人信息
却在不知不觉间泄露了

随着人脸识别侵权事件的频发
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
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化处理

新规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脸识别规范化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自此,人脸信息有了强大的司法保护。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彰显温度。为了更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脸信息的,将从重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人脸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小区物业不得强制“刷脸”业主同意才合法

针对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的争议,最高法新规明确,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APP若强迫用户人脸识别
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的“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即使是信息处理者认为已经征得用户同意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呢?

新规明确这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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