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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下面主要围绕如何发现非法证据、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申请非法证据的后果等问题展开。

根据二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即申请排非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承担提供非法取证线索的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关非法取证的线索,司法机关不会受理。

当事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对于整个取证过程是最清楚的。所以,在会见时,务必要向当事人说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侦查人员或其他司法人员有没有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取证?如果有,能不能提供包括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还要告知他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旦更换人员或更换阶段,要及时向新的侦查人员或检察官反映非法证据的线索。

在会见中了解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应该及时制作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笔录。事后向司法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附上会见笔录或当事人的自书笔录,即可启动非法证据的控告和排除程序。检察机关收到嫌疑人、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排除后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的根据。
证据
申请非法证据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以及再审期间发现非法证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是开庭期间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除外。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显然,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后,应该由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公诉人可以通过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以及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出示的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法庭非法证据调查结束后,相关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法庭应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前,相关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出示,宣读,不得进行质证。经法庭审理确认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的,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相关证据排除后,该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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