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法律生活> 资讯详情
企业破产对劳动者劳动权益影响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 合同终止,并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

1.企业破产,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五项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未明确劳动合同在破产程序中何时终止。关于时间点有以下几种观点:

劳动合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终止。

该观点值得商榷。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破产申请之前,破产程序可能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也可能因第三方代为清偿导致破产程序终结,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于法院宣告破产之时或之后根据

破产程序的实际进行情况予以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包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后,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继续营业的,将发生员工的薪酬待遇支付问题;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将继续发生员工的薪酬待遇支付,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得以继续履行。因此,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时,理论上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系债务人企业清偿了到期债务,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或代为偿还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尚留存的员工的合同无需解除(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的情形除外);并且按照《破产企业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这些情形下,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一般已经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点做了处理;尤其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情形,即便将劳动合同终止时点延展到破产程序终结之时,对员工来说通常没有意义或者不具备保护作用,因为即便是继续经营期间的工资待遇作为共益债务,也得不到清偿支付(当然,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等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员工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员工无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调查拖欠员工的待遇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如果员工对清单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员工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是否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对破产管理人公布的拖欠员工待遇情况有异议但破产管理人不更正的,是否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然后诉至法院,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经本文作者检索法院判决,发现实务中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法院的裁判思路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企业破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属于适用于特定领域的、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关于职工债权确定的问题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特别管辖,是回答以上问题的核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更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案由更改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起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下的案由。从该民事案由相关规定,似乎可看出法院将员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提起的权利请求视作特殊的破产债权。因此,有观点认为,相对于《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就劳动债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但以上案由规定并不涉及直接明确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待遇按照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处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并不涉及法院的管辖权限。理论上,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待遇既属于特殊的破产债权即职工破产债权,也涉及员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下的实体权益问题,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相应待遇的确定,具有劳动争议和破产债权的双重性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将导致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一审法院是否以员工未能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驳回员工起诉等问题。

此外,可以明确一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提起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后继续进行,不存在需要另行通过“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进行确认,在这些劳动仲裁或诉讼生效后,破产管理人有义务予以确认。

4.破产企业员工的薪酬待遇按什么顺位支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明确一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一起优先受偿。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440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