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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如何解读?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内容中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给解释一下吗?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处理作出了修正,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您所提及的三人均犯有受贿罪,法院在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说,他们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是会终身监禁的。
刑法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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