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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他部门来说,在检察院内部也有一个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相关案件。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以下5种案件:
1、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2、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4、人民法院通知案件;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5、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兜底条款。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不仅行使着自身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责,还有着一个明显的中枢作用,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监察、下级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均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检察院职责的行使状况,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法律体系运转的状况。因此,检察院的职责不仅有打击犯罪,还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种相辅相成的角色和作用,才是检察院应该把握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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