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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兼评唐山打人事件中的防卫行为
对于侵害国家、社会、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一项特殊权利,但是权利的边界在哪?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践的“痛”;精研法律之人对“正当防卫”的把握尚且如此,更何况法律基础薄弱的一般公民?

实践中很多人会纠结,在被人扇耳光、拳打脚踢或被人持棍棒刀枪伤害过程中,予以回击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对正当防卫有以下的了解和把握:

一、一般正当防卫

对于侵害国家、社会、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和不法的;假想的侵害和合法的“侵害”均不成立正当防卫。如:公安机关的正当抓捕、拘传、拘留等行为。

(2)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具有的紧迫性。正当防卫要求侵害行为持续发生,在被他人持续侵害无法脱身(如连续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回击进行防卫。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遭受侵害后完全可以脱身,再予以回击则难以成立正当防卫;若不确定侵害行为是否结束且不确定能否脱身,仍可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不能针对侵害人之外的第三人。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在于欢案中,侮辱行为和杀害行为之间就存在较大悬殊,这种情形下就超出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5)主观具有防卫意识。主观要以摆脱侵害和及时脱身为目的。

二、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两点不同:(1)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必要限度问题。特殊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挑拨和互殴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而故意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行为。互殴是指相互之间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并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殴和防卫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需要加以区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反之,则可能构成互殴。

四、唐山打人事件中的防卫行为评析

近期发生的唐山伤人事件当中受害者及其好友有一个举瓶反击的动作,从法律角度来解读,这是一个明显的正当防卫行为。视频中可看出,侵害人进入店内后便公然发出污秽言语,后又公然抚摸受害人背部,遭遇受害人反抗后又公然殴打受害人,整个过程可以描述为:“性暗示→性骚扰→被反抗后着手暴力”,这是一个逐步向强奸/猥亵升级的过程;这种赤裸裸的犯罪意图可以被社会大众所感受。

当女性面临被强奸的威胁时,依法可以行使进行无限防卫权,且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为保护女性而赋予公民的特有权利。另外,即便将侵害人的上述行为被解读为猥亵,举瓶反击的行为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依然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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