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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律规定及法律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洗钱罪法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构成要件

洗钱罪的客体一般认为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洗钱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章节中,金融管理秩序为洗钱罪的主要客体。

洗钱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洗钱的人也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即自己实施了上游犯罪后实施洗钱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主观上系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犯罪)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为七大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所得”既包括直接所得又包括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所得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又包括没有上游犯罪所得而直接上游犯罪行为产生的收益。
洗钱罪
洗钱罪犯罪行为包括五种方式: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股票交易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等,包括将自己的或者他人的账户交给上游犯罪人使用,也包括为上游犯罪人开设用于洗钱的新账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既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等实物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也包括将现金、有价证券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转化成彼种现金,将此种金融票据转换成彼种金融票据,将此种有价证券转换成彼种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汇兑、承兑、委托收款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得上游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成为合法收入);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的资产转移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动产、不动产等;或者将犯罪所得的资产从境外转移到境内,兑换成人民币、动产、不动产等。包括直接跨境实施,如通过运输、邮寄、携带等方式跨越国(边)境实现资产转移,以投资等方式购买境外资产等,还包括间接跨境实施的,如犯罪集团控制境内、境外分别设立的两个资金池,当境内完成收款后,通知境外资金向外放款,实现跨境转移资产);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兜底性规定。包括将犯罪所得投资于各种行业进行合法经营,将非法获得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该款规定进一步细化,包括:(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洗钱罪刑罚

两档刑罚:基本刑罚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刑罚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比较于以往的的法律规定,一是罚金刑取消了比例罚金刑,改为不确定罚金刑。即具体罚金金额不按照犯罪所得、所得收益数额计算比例,由法官直接裁量确定罚金数额。二是增加了单位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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