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09:41浏览量: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经过)为依法惩治洗钱,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赞助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榜首条 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则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才能,触摸别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品种、数额,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搬运办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确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明知系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但有依据证明的确不知道的在外:(一)知道别人从事违法活动,帮忙转化或许搬运资产的;(二)没有正当理由,经过不合法途径帮忙转化或许搬运资产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收买资产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帮忙转化或许搬运资产,收取显着高于商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帮忙别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许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频划转的;(六)帮忙近亲属或许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化或许搬运与其工作或许产业情况显着不符的资产的;(七)其他能够确定行为人明知的景象。被告人将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规则的某一上游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规则的上游违法范围内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规则的“明知”的确定。第二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榜首款第(五)项规则的“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质”:(一)经过典当、租借、生意、出资等办法,帮忙搬运、转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二)经过与商场、饭馆、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办法,帮忙搬运、转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三)经过虚拟生意、虚设债权债务、虚伪担保、虚报收入等办法,帮忙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资产的;(四)经过生意彩票、奖券等办法,帮忙转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五)经过赌博办法,帮忙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赌博收益的;(六)帮忙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带着、运送或许邮递出入境的;(七)经过前述规则以外的办法帮忙搬运、转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第三条 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粉饰、隐秘,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则的违法,一起又构成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或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第四条 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应当以上游违法事实成立为确定条件。上游违法没有依法裁判,但查验事实的,不影响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的审判。上游违法事实能够承认,因行为人逝世等原因依法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的确定。上游违法事实能够承认,依法以其他罪名科罪处分的,不影响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的确定。本条所称“上游违法”,是指发生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违法行为。第五条 刑法榜首百二十条之一规则的“赞助”,是指为恐怖活动安排或许施行恐怖活动的个人筹措、供给经费、物资或许供给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当的行为。刑法榜首百二十条之一规则的“施行恐怖活动的个人”,包含预谋施行、预备施行和实践施行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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