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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的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5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疾病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虐待行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子女要求变更: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离婚后,对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抚养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等变更抚养权是有的,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当然,男女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自行协商的意志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抚养权的变更,也意味着抚养费的变更,原来的支付方变为收款方,而原来的收款方变为支付方,关于支付的内容和方式适用离婚关于抚养费支付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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