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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在上班途中因暴雨伤亡算工伤吗?
近日,河南暴雨牵动着无数人的心,郑州、新乡等地多处被淹,上班族在路途中不免有伤亡发生,那上下班途中开车回家因暴雨伤亡算工伤吗?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或步行等遭遇暴雨事故发生伤亡算工伤吗?

工伤,顾名思义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法律中对于该三种要素根据情况又进行了拓展,所以,工伤的认定情形比工伤的字面意思要复杂,但依据还是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与“上下班途中”相关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遇到伤害的,可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是员工在暴雨中救人的,属于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我们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上下班路上因遭遇暴雨事故导致伤亡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如果属于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除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上下班路上乘坐地铁或公交等交通工具遭遇暴雨事故导致伤亡是否属于工伤,最核心的问题是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那因暴雨导致在地铁或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伤亡,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不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身亡通常认定为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就此,也有相关案例,比如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行申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陈勇在下班后离开彝良县昌能煤矿外出办事,因接到单位要求加班的通知后赶回煤矿加班,途中遇彝良9.07地震,被山上垮塌的岩石砸死,陈勇接到加班通知返回煤矿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限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四种情形,没有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受伤的情形。陈勇是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死亡,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该处需要说明的是,并非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一定不属于工伤,而应当判断受到该伤害是否属于因为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由于已经是对工伤在时间和空间范围作了延伸,所以,对于事故原因进行了限定。

职工因工外出遭遇暴雨事故导致伤亡的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个伤害是否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呢?我们先看一下司法实践中国的判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终245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也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5)留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认定工伤应综合工作时间、场所和受到伤害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工伤的事故情形中,受伤害的原因并未排除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伤害”。
暴雨
因此,如果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暴雨导致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导致伤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彰显社会责任的表现,是一种值得推崇的高尚行为,应该得到单位和社会的鼓励和支持。职工在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虽然与职工的本职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却是在从事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活动,这种行为社会应该提倡,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因此应享受工伤待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终17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均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前述法规并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为排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面临紧急风险而受伤的职工提供法律保护。李金林于2015年5月1日在东莞市××樟村东江边钓鱼时对他人溺水进行施救,其救人行为并非基于自身利益或法定职责,超出一般意义的公民义务,其在公共场所的施救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亦具有不特定性,见义勇为是文明社会的高尚之举,其收益对象可扩大至全社会,故符合前述规定的维护公益的性质。李金林在下水过程中沉入江中并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应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

这次河南暴雨中,每天都在各种感人故事,对于确实属于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员工,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灾难无情人有情,上班族暴雨中伤亡事故处理的法律建议

1.法律责任分析固然是前提,但人之常情更应当被理解,单位应当本着人文关怀的理念,合情合理的处理相关事宜,而不应当只是冷冰冰的说法律。即使不属于工伤,如果员工死亡的,也应当依法按照非因工死亡给予相关待遇,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帮助。

2.如果属于工伤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暴雨导致身亡的,其近亲属认为属于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因此,职工近亲属应当及时寻找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职工的工资银行卡流水、职工的工牌、劳动合同等。

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3.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待遇,如果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内依法支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性规定的内容,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职工认定工伤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相应的伤残等级,还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尽相同。若职工因工死亡的,还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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