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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从法律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带来不利影响等问题,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证据认定方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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