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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不及时报告?一大学生受处分!
近日,江西一大学生,由于从南京机场返校后未及时上报,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江西农业大学发布的通知如下:

关于给予王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王某某,男,2018级江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该生7月19日由南京禄口机场乘机抵昌后返校,且不及时报告个人信息,不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进行隔离,不进行核酸检测,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按照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江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江西农业大学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决定给予该生严肃处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坚决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开学前一律不提前返校,每日按时如实登记身体健康状况及行动轨迹,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谎报、不错报、不瞒报。

小编温馨提示,我国疫情防控仍处于紧张时期,广大市民万万不能可掉以轻心。隐瞒真实行程、对于疫情隐瞒不报有哪些后果?往下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警方通报的实际案例中,可能涉嫌干扰防疫触犯法律的行为有以下5种:
学校
1、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据不配合落实信息登记申报防疫要求,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2、散布谣言
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医院、集中隔离点、疫苗接种点等地不遵守秩序,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殴打、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4、不配合疫情检测
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故意传播疾病
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报告、谎报真实情况,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自己的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到附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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