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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是需要相应承担的。对于离婚共同债务的负担内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对方的婚前个人债务无需承担
如果所谓的“债务”是结婚前对方的个人债务,自然不能算在离婚共同债务之列,对方要求一并承担的,可以拒绝。
2、可以要求少承担
根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如果自己己方经济困难,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不承担债务或少承担债务;当然虽然这种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可以在相互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3、虚构债务、非法债务非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与他人虚构的债务,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不能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4、约定承担比例不能排除连带责任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夫妻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某类债务仅1人承担或约定了各自的负担比例,但不妨碍债权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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