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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
关于「试用期」,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所了解,但很多人都了解得不够全面,下面给大家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公司与新招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

在此期间,公司可以考察了解员工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等。员工也可以考察了解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公司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公司与员工的一种双向选择。

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当然不是。试用期是一种选择权,是否约定试用期尊重公司与员工的意思自治,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同样生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形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1.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下;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三、试用期可以多次约定或者延长吗?

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的期限必须遵照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延长。

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公司和员工的一项双向选择权,既方便了公司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公司招聘岗位的录用标准,也有利于员工有时间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员工一旦与公司约定过一次试用期,那么双方就彼此就应聘岗位的适应性问题已经有所了解,这个时候也就不需要再约定试用期了。

那么,如果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若干年后又再次被公司招用,且岗位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呢?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如果公司连续聘用同一员工在同一岗位或者类似岗位工作,那么,无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还是劳动合同终止若干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均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只有公司认为员工试用合格,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愚蠢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公司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即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就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因此,如果公司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约定多长时间?

试用期的期限要遵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试用期不管约定多久,都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六、试用期内员工可以辞职吗?

可以。试用期期间,员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如果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且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离职,需要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
七、劳动合同可以只约定试用期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与劳动期限相同的,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有部分公司为了掌握“用工自主权”,故意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合同,这样的做法也是违法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八、试用期要交社保吗?

必须的!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开始员工与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

九、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任意解雇员工吗?

不可以!

即使在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要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履行,否则不构成合法解除。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包括: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实践中,有些公司对该条款存在误解,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适应岗位,就可以直接解雇,该种理解是错误的。

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有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因此,试用期期间,公司若想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十、试用期内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多少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注明试用期,仅是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试用期,该口头约定应当视为无效,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十二、试用期VS实习期VS见习期

有些公司对于试用期的规定不太规范,或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故意使用“实习期”、“见习期”等概念,以模糊“试用期”的规定。但是不管劳动合同使用了哪个概念,只要其实质上是试用期的,就必须遵守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当然,实习期和见习期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也多有出现,这里倒是可以简单跟大家说一说。

“试用期”上文已经跟大家说得很清楚了,这里就不再赘述。那么,实习期和见习期又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实习期”,一般可以理解为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到公司参与社会实践工作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实习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概念,实习生也不属于劳动者,不享有劳动者所特有的一些权利,如果实习期间发生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而“见习期”,首先,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国家人事制度(与干部身份有关),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但其性质是一种试用期,适用对象通常仅针对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只有享受派遣证的应届毕业生才有资格见习,毕业派遣后的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转正定级后,即可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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