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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原告与其丈夫王健到被告延吉市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处预定同年8月19日的婚宴40+5桌,并向被告预交押金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原告的丈夫王健因涉嫌刑事犯罪,婚礼不能如期举行。2019年8月11日,原告以打电话及手机微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婚礼不能如期举行,要求退还押金款5,000元无果。
原告崔照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押金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因预订婚宴向被告预交押金5,000元,后因原告的丈夫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如期举行婚礼,在婚礼举行之前,即2019年8月11日原告以打电话及手机微信的方式通知被告不能如期举行婚礼,并要求返还押金款5,000元,其行为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同时,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元系押金款而非合同定金,故被告拒绝返还原告交付的押金款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予以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后龙海大酒店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崔某赔偿酒店成本费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崔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酒店于2019年3月8日在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崔某交给龙海大酒店5000元,作为(2019年8月19日崔某1号厅40桌的婚礼场地押金)。2019年8月11日,崔某打电话说因家里有事,2019年8月19日婚礼不能如约举行,要求推迟婚礼日期,具体婚礼日期没定下来。2019年11月份,新娘到酒店要求返还全部(5000元)定金。酒店为崔某留长达5个多月容纳40多桌的婚礼厅,并且崔某临近7天举行婚礼的日子就要到了来退桌,给酒店无形中造成经济损失。每年8月份是学子升学宴的月份,因为崔某交给酒店押金5000元预定1号厅,再来客人就不能定了。很多食材需要15天前在沈阳用保温车箱运,临近日子了不办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崔某承担,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龙海大酒店之间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崔某因王某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如期举行婚礼,于2019年8月11日通知龙海大酒店取消宴会厅的预定并要求返还押金,其行为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现龙海大酒店主张因崔某取消预定,给龙海大酒店造成了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对龙海大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崔某与龙海大酒店之间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龙海大酒店作为餐饮服务公司理应有妥善保存食材的责任,其从沈阳购买的食材为一般宴会食材,崔某提前一周取消婚宴,食材未经加工处理,经妥善保存可用于他人宴会,因此食材的购买并不会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崔某取消婚宴并没有直接加大酒店房租、物业费、员工开资等经营成本,龙海大酒店要求崔某赔偿经营成本费用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龙海大酒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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