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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作品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3条)
2. 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第3条)
3. 扩张广播权(第十条: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第三十九条(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增加了职务表演(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的规定.
4. 著作权权利限制:(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 加大保护力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惩罚力度加大(惩罚性赔偿1-5倍、提高法定赔偿额500元-500万、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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