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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代位析产诉讼,指的是在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目前,针对共同财产的析产诉讼的规定比较少,主要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而设立的条款。但代位析产诉讼仍缺乏更加具体化的细则,譬如说对于申请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由哪些法院进行管辖,如何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律诉讼
由此规定与实际案例可得知,此时申请执行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概有如下几点:
(1)债权人的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案件也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除共有财产外,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

那么,在执行法院执行共有财产之际,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查封、执行共有财产?
答案是不必。根据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可得知,在实务操作中,只需执行法院不损害共有人的份额即可。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没有协议分割或者提起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均可以继续执行。在如何划分共有人份额这一方面的规定几近模糊,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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