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大多数人对于婚姻的憧憬都应当是白头到老,但在当今时代中这样的婚姻却显得弥足珍贵。并且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在发生转变,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中存在了太多的不确定性甚至是出现了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从而最终导致了一段婚姻就此结束。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方是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在婚姻维系期内,一方有重婚的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主要是指过错方实施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而这些损害统统属于损害结果的范畴。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在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乃至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行为人依旧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必须有离婚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事实结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同时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听讼网是专业的婚姻法律在线咨询网站,如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听讼网律师。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