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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继承与夫妻财产较为熟悉的人自然也不会对“公证”一词感到陌生,而所谓的公证,它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行为及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可别小看了公证,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也是各国相互承认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那么,公证都具备哪些方面的效力呢?
主要来说有这么三点:
1、法定证据效力
何谓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其实也就是说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在进行诉讼行为时,其相关证据都是需要认定的,并非说一样事物说其是证据那就是证据。但如果说一样事物经过了公证证明,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法院可以无需审查就可以采用。
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有许多法律行为,而这其中有些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大致又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所强制规定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另外一种则是根据当事人意愿所必需的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
3、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最明显的体现就在于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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