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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修订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1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重大修订
我国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是触犯该罪的行为之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实施修订,单独设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历经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2020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上两罪在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列为犯罪行为,即虽未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仍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新增条款首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从刑法理论上划分,属过失类犯罪,即因业务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订为一般主体,即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一明确主体扩大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单位、工程承包商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相关人员均包含在内,扩大了国家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
(三)定罪量刑
1.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2.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按照具体危险犯这一刑法理论规定,所实施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使仅实施了违规行为,未造成现实后果,也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该新增条款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平滑衔接。根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实施违规行为而未造成现实后果的,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出修订,一是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至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人员;二是增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条款,但仅限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领域;三是明确规定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时,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3对认定非法经营罪的重要影响
刑法是一个协调完整的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修订,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也将产生影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思路为,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应考虑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成立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彻底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证非法经营危化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论证思路。新罪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并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相衔接,形成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
因此,虽然此次修订未涉及非法经营罪,但新增罪名已影响到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未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能继续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及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仍需密切关注。
4法律风险提示
(一)深入开展依法合规管理
依法合规是治企之道、兴企之基、强企之本、健企之策,依法合规实施安全管理,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工作安全开展,是实现企业安全高效运行的根本保障。企业必须重视安全领域问题整治,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试未验,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生产现场违章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资质作业等问题,要落实监督处罚措施;同时,要保障经营生产手续合法、证照齐全,对资质不全、证照过期等问题及时解决,高效落实证照补办和维护工作。
(二)树立落实安全发展理念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安全发展理念是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要始终紧绷安全这根线弦,要坚决克服“效益至上”的老观念,不能为了赶进度、完任务、搞业绩而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安全无小事,人命大于天,必须摆正安全和发展的位置,将安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线,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强化安全管理基础
安全教育和人岗匹配是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企业要加强和落实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经营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敬畏法律规定,提高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贯彻安全管理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人岗匹配。各级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及时洞察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将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
(四)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所担负的安全职责,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坚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严格遵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考核,对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涉及安全环保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
5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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