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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
离婚时夫妻一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108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均等原则分割,而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说明民法典不仅仅考虑对财产的取得作出重大贡献的,而且更要考虑对家庭付出多的,以及女方作为弱势方的权益保障,有过错的将要少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法: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割依据: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七、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八、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共同财产

     十、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十一、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可分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三、办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四、养老金的分割。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能分割,但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实际交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五、对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的分割。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继承的遗产,可以在继承的遗产实际分割后主张分割。

十六、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诉讼时效为3年。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基于该条起诉损害赔偿的,可以单独起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审未提起损害赔偿的,二审期间,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

4、均有过错的,都无法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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