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11:04浏览量:2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补偿: (一)有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危害补偿的主体要求:1.离婚危害补偿的主体两边有必要是合法爱人。2.离婚危害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差错一方。3.离婚危害补偿的权力主体是相对无差错方。
要求离婚补偿需满意的条件:1.夫妻两边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责任。3.该恳求权的行使时刻限于离婚之时。
提起离婚补偿恳求,有必要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提起危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离婚危害补偿不同于婚内危害补偿。婚内危害补偿是指男女两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力或许产业权力,形成另一方人身危害或许产业危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补偿的法律制度。
关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危害补偿诉请的案子,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拘禁等特别情况下,离婚诉讼及危害补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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