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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由此可知,胎儿在妈妈的肚子里时就已经可以接受他人赠与,在继承开始时应为胎儿保留其应得的份额。
但是,当胎儿很不幸地没有活着出生,那么它曾经接受的赠与、得到的遗产份额,就要归于“一切都没有发生”的状态。
除此之外,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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