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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配偶不配夫妻共同财产
“罪责自负、不搞诛连”是刑事诉讼和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一审判决不加区分地将查扣到的财产、债权都当成陈某某个人财产全部没收,显然是不妥乃至违法的。

一、“黑老大”财产必然都是违法犯罪所得?

庭审查明:陈某某多年来投资房地产等领域,同时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帮助本地企业度过难关,其个人名下财产并非全部都是违法犯罪所得——其合法所得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吴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剥夺。

二、“黑老大”配偶无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涉黑,没收的也只应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而不应没收其妻吴某某的合法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她应得的那一部分。所以,必须对涉案财产归属进行界定:陈某某名下财产就一定是他个人财产吗?陈某某在外的债权就一定是他个人财产吗?未必!法院在没收个人财产之前,既要将属于其他人存放于陈某某处的财产区别出来,也要分清哪些是其妻吴某某应当享有的财产,哪些才是陈某某个人的财产。

本案中,除全某某案、蔡某某案两起敲诈勒索案件涉及到的相关财产之外,目前查扣的其他财产已经确定并非违法犯罪所得,属于陈某某、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出属于吴某某的那一部分,其他属于陈某某的那一部分,才涉及到没收财产的问题。——不能说陈某某名下财产就当然是其个人财产,他人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说陈某某涉黑,就当然剥夺了其妻吴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否则恐将涉嫌违法乃至违宪。
违法犯罪

三、“黑老大”配偶必须特能赚钱才有资格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以所谓吴某某不在外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为由,认为涉案财产都是陈某某个人财产。这,显然是错误而危险的。夫妻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家庭而言吴某某打理家事与陈某某在外赚钱同等重要;至于说吴某某不是很能赚钱便认定财产都是陈某某个人财产,更是刑事法官缺乏应有的宪法、民商事法律常识,甚至不自觉地将刑事法律凌驾于民商事法律甚至宪法之上所导致的错误。举例而言:为什么现在这么流行婚前财产公证?因为结婚以后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除全某某、蔡某某案件之外,陈某某在外的债权,包括公安查扣的和还没要回来的,理应有其配偶吴某某的一半!——不能以吴某某没有巨额经济收入为由,将涉案的家庭财产尤其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涉黑的陈某某个人财产一并没收。那,将是对宪法和与刑事法律同等效力的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非法践踏。

扫黑除恶是一项伟大的政治任务,圆满完成这一任务的唯一有效方式便是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包括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在案证据足以表明:陈某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使法院硬要这样判,财产处置亦须严格依法进行,至少要把他人存放的合法财产区分出来,把应当属于吴某某的那一部分也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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