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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特殊的财产共同体,家庭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或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这里也体现了我国男女在生活中的平等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因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年终目标奖等,因购买彩票而获得的奖金等;生产、经营收益,一方或双方从事种养殖业获得的收入,或作为个体户、企业经营者等取得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出版图书或者发表文章等取得收入;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一方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遗产或赠与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有权放弃其享有的财产权,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应当按照双方的财产分配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未就在分割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把握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所有权上,双方共同共有;在共同财产处分上,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在共同财产分配上,双方享有平等分配权,通常情况下,不因一方收入高低或贡献多少等而区别对待。第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实际情况中,妇女在就业环境、劳动报酬、体力等方面可能和男性存在差别,保护妇女儿童也是国际通行规则,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离婚时,可以考虑给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充分保障其利益。

第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具有以上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进行适当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一方若具有过错,其可能会少分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净身出户”。

第五、公平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在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或离婚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在财产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发挥财产的最大利用和经济价值,财产分割需有利于生产生活,如经营用设施设备应考虑分配给从事生产一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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