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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借款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2015年6月28日,某建设公司下文任命李某某为亳州市某路道工程二标段项目管理部的现场负责人。

案情简介

为便于工程施工中的资料报送和变更要求,2015年11月15日,某建设公司同意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2015年7月30日,李某某与杨某签订《协议》,载明“因某建设公司在亳州市某道路工程中标后公司任命李某某为现场负责人,由于公司无力垫资,现公司和杨某协商达成一致,由杨某全额垫资,所垫资金按时间计算每月三分利息,主路面沥青铺设完工后,还清杨某垫资的所有本金和利息。”。李某某认可《协议》上项目部印章是后补的。杨某共出借3933740.5元。
经审查,杨某主张的垫付款项中,涉及餐饮费、送礼、烟酒、招待费、借款等款项共99万余元,因不能证明与案涉工程建设施工的直接关联性,李某某对此确认超出其职务权限,故应从某建设公司还款数额中扣除。对该费用的实际发生,因李某某均予认可,故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其余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垫付款项2937505元,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某建设公司各自向杨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三人不服判决均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本案中,2015年6月28日,某建设公司下文任命李某某为某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随后,该建设公司同意启用该工程项目部印章,虽然某建设公司与李某某签订《项目部印章使用合同》对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进行了专门的约定,但该约定对第三方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就李某某以该建设公司名义向杨某借款,并在有关协议、欠条上加盖“某工程项目部”印章(事后补盖)的行为,对其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垫付款项2937505元部分,鉴于某建设公司在未与李某某结算工程量就接管案涉工程,系上述垫资借款的受益人,原审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某建设公司主张李某某、杨某系亲戚,并在本案中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根据某建设公司所举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对于餐饮、招待等费用因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建设施工的直接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述款项实际用于案涉项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某建设公司系该部分垫资款项的受益人,故某建设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工程

律师分析

关于如何确定案涉借款的主体。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律师建议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与工程相关人员以为工程项目筹措款项的名义通过个人签名并加盖工程项目部章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对外借款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关于是否可以依据前述加盖工程项目公章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就认定工程项目公司为借款主体并承担还款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纷争。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律师建议如下:一方面项目工程公司应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公章、项目部章等相关印鉴的使用,在对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时限,以避免因工程相关人员冒名对外借款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贷方对外借款时务必要谨慎核查实际借款人是否具有相关书面授权,主动与工程项目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核查,尽可能直接与工程项目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纠纷影响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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