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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对离婚协议认识不清,敷衍了事
很多人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了解大概内容后就开始下笔。实际上工作人员只是方向上的指引,没有义务具体指导你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
一旦协议写成,民政局在这份协议上盖章,双方就必须要约定履行。如果遗漏了某些重要内容,那以后的麻烦数不胜数,痛苦不已。
02自己起草协议可操作性差,缺乏细化
大多数离婚双方都并非职业法律工作者,所拟的离婚协议只是流于表面,在具体的细节上缺乏约定。
比如,男方向女方每月支付XXX元抚养费,怎么给、什么时候给、不给又有什么后果?比如在财产分割上:房子及债务归一方,存款归另一方。但后续事宜并未进行约定,如果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夫妻双方,过了几年,房贷清了,一方想办房产证,另一方却找不到人或者故意不配合,房产证就办不下来,然后又要走法律程序...总而言之,缺乏细化,极易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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