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16:21浏览量:1675

[案情]:
刘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某公司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公司未为刘某参与社会保险。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车间门口粘贴关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员工,其与公司的劳作联系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必须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处理离岗手续并结算薪酬的告诉。同年12月13日,刘某患病数次就诊,2005年1月4日刘某与公司结算薪酬发作不合,之后未上班,并向劳作监察部分告发,后未处理。
2005年7月,刘某就其薪酬、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病假薪酬、疾病救济费、养老、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一起建议回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审时清晰不同意劳作者回单位作业,两边联系已停止。
裁定委于2005年9月27日判定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为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公司以布告方法告诉停止劳作联系与法不符,并就刘某的薪酬、经济补偿金、拖欠薪酬的赔偿金、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及病假薪酬进行了处理,清晰刘某享有三个月医疗期,判定公司为刘某补缴自2003年8月18日至判定书发效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后上诉,二审于2006年3月20日保持一审判定。
刘某于2006年5月24日再次向裁定委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2005年9月28日至今的薪酬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公司以自2005年9月28日至今,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争辩反驳。裁定委于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定,以为自2005年9月27日后,刘某未去上班,公司未付出薪酬,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两边没有实行各自的责任,两边的现实劳作联系已停止,故对刘某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刘某送达了免除劳作联系再次告诉书。
刘某于2006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今公司付出自2005年9月28日算至劳作联系停止的薪酬及拖欠薪酬的赔偿金,付出2005年9月1日至今的医疗费及赔偿费,交纳自2006年3月27日二审判定之后劳作联系存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付出对方免除劳作联系的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不合]:
关于本案中现实劳作联系何时停止有几种定见:
1,一种定见以为因第一次判定清晰补缴社保至判定书收效之日止,故应确认第一次判定书收效之日为劳作联系停止之日。
2,一种定见以为第一次法院判定确认的医疗期满后劳作者未参与劳作,两边因互不实行劳作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医疗期满后两边劳作联系停止。
3,一种定见以为第一次裁定判定之日之后两边互不实行劳作联系的相应权利义务,两边现实劳作联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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