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23:06浏览量:1513
咱们咱们都知道,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是得不到充沛保证的,因而,也有公司为躲避本身职责,与劳作者只签定试用期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对吗?听讼网小编立刻在下文为咱们供给相应地法令协助与常识介绍。
公司与劳作者只签定试用期合同对不对
不对,并且只签定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对两边都具有法令约束力。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6条、《劳作合同法》第10条的规则,试用期仅仅表明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必定的劳作联系,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并在劳作合同中予以约好。
对此,《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清晰规则,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延伸弥补:
我国劳作法关于试用期期限是怎么规则的?
《劳作法》第21条:“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劳作合同法》第19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朔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法》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恪守劳作法令、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的行为有权阻止,并责令改正。“
《劳作合同法》第79条:“任何安排或许个人对违背本法的行为都有权告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告发有功人员给予奖赏。
以上内容便是咱们关于单位只签定试用期合同的法令回答,由上文可知,用人单位不能仅与劳作者签定试用期合同,此外,试用期期限应归于劳作合同一部分,假如咱们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咱们随时咨询听讼网,咱们将尽快为咱们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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