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也有可能赔偿公司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5 04:53浏览量:2462

2004年2月,凌云完结训练回到公司,担任新设备的运转。可是一家外企经过猎头公司找到凌云,表明原出高薪延聘他。虽然公司领导再三款留,可是去意已决的凌云仍是辞去职务了,并表明自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去职务契合法律规则。公司领导见工作已无法挽回,就要凌云按《训练协议》补偿公司的训练费。可是凌云以为他没有理由补偿而回绝。
无法之下公司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要求凌云补偿训练费。可是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没有支撑公司的恳求。
法理剖析:试用期内,职工可随时辞去职务
这是一原因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辞去职务而引发的劳作争议。《劳作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依据《劳作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在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公司与凌云关于试用期的约好合法、有用。
别的,公司与凌云还约好了服务期,服务期是劳作者因承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别待遇而许诺有必要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训练或许供给其他特别待遇的劳作者约好服务期。制作公司出资送凌云到国外训练,两边约好的服务期也是合法、有用的。服务期条款不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经约好便是劳作合同的附件。关于这个期限,劳作者相同有义务仔细实行。
问题是,5年服务期中也包含了2个月的试用期,即服务期和2个月的试用期相重合。在此期间,劳作者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吗?因为劳作者在劳作合同的试用期期间,享有对合同的恣意免除权,这是劳作法赋予劳作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加以约束。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则。也便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凌云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公司无权加以阻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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