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30 22:01浏览量:1584
劳作合同期限跟服务期都是劳作者会听到的相关期限,很多人对这两者并不是那么的清楚,也想要知道它们的时长,或是想要对这两者想要做个区别了解等等,那么,劳作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有什么区别?听讼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能够看一看。
劳作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有什么区别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劳作合同签定之时或劳作合同实行的进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付出了特别出资的前提下,劳作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作业必定期限的特别约好,是用人单位的出资回收期。劳作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劳作合同实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另行约好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作合同期限而适用。
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包含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当挑选劳作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作合同或许专门协议的方式特别约好的,带有恣意性的特征。劳作合同期限的利益首要归属于劳作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免除劳作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彻底归属于用人单位,劳作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劳作合同法》第22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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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女职工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则应吊销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两边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形成劳作者薪酬收入丢失的,用人单位还要付出薪酬。如在案子处理进程中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吊销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决议的一起,确认两边劳作合同停止,并判令用人单位付出至劳作合同停止之日的薪酬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两边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免除合一起间应确认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作合同期限没有届满或两边仅存在现实劳作联络的,用人单位应付出女职工薪酬至“三期”期满之日,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作合同已届满,则确认两边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用人单位无须付出女职工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这方面的常识,希望能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律师,也能够拨打听讼网热线电话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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