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00:48浏览量:155
网友咨询:
我本年5月8日入职,老板口头说3个月试用期。过了3个多月老板赞同我转正,要求我填写入职申请表,上面写的转正日期为9月1日,合同也从9月1日开端签,就是说变成近4个月试用期,并且近4个月的试用期没有算在合同期内,请问单位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我试用期的社保?
律师回答:
单位做法违反了我国劳作法律法规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您与单位的劳作联系自5月8日开端树立,单位最迟应当在6月8日与您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合同的开端时刻应当为5月8日,包含试用期。您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单位与您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依据劳作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您交纳社会保险,所以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您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则劳作者交纳的部分需求您个人承当。
相关法律知识:
试用期的意义:
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联系还处于非正式状况,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是否合格进行查核,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契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的法律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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