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1 05:36浏览量:520
《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平及时处理劳作、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标准裁定办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 (以下简称调停裁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则,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下列争议的裁定:
(一)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与劳作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之间,因供认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二)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五)戎行文职人员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由裁定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争议案子,应当遵从合法、公平的准则,先行调停,及时判决。
第四条 劳作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许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裁定委员会处理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应当依照三方准则组成裁定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五条 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经洽谈处理不成的,工会能够依法恳求裁定;没有树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辅导劳作者推举发作的代表依法恳求裁定。
第六条 发作争议的劳作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起恳求的,劳作者能够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裁定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与裁定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作效能,但代表人改变、抛弃裁定恳求或许供认对方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进行宽和,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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