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07:38浏览量:1473

缴税交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像是企业所需求交纳的税种会比一般人多许多,其间增值税就是企业需求交纳的税种之一。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解说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货品,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法令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品,即托付方供给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托付方的要求,制作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事务。
法令第一条所称修补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损失功用的货品进行修正,使其恢复原状和功用的事务。
第三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
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一)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四)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五条 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归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金融稳妥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交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货品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出售货品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品的出售额:
(一)出售自产货品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交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别离核算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
第八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是指:
(一)出售货品的起运地或许所在地在境内;
(二)供给的应税劳务发作在境内。
第九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法令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借或许承揽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营的,以承租人或许承揽人为交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交税人以外的交税人(以下称一般交税人)因出售货品退回或许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作出售货品退回或许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品退出或许折让而回收的增值税额,应从发作购进货品退出或许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作出售货品退回或许折让、开票有误等景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送费用:
1.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交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
3.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四)出售货品的一起代理稳妥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稳妥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出售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则应当交纳增值税的,其出售额为货品的出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算计。
第十四条 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选用出售额和销项税额兼并定价办法的,按下列公式核算出售额:
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税率)
第十五条 交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其出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挑选出售额发作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交税人应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确认后1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交税人有法令第七条所称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许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出售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
(一)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二)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赢利率)
归于应征消费税的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出售自产货品的为实践出产本钱,出售外购货品的为实践收购本钱。公式中的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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