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06:12浏览量:330

一名应届结业生来信说:我结业前就与单位签定了工作协议书,其间“补白”栏是空白的。本年7月我到单位签到,8月单位与我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是2年,试用期到下一年7月底。单位还通过人才中心将我的户口落好。我的问题是:一、若合同到期后我提出停止劳作联系,此刻工作协议对我有法令束缚吗?若能够停止劳作联系,户口问题又该怎么办?二、试用期一年的劳作合同有法令效能吗?试用期内我是否能够随时免除劳作联系?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一、工作协议书是高校转递结业生档案、户口等人事联系的根据,它对用人单位和结业生都具有束缚力。工作协议书效能停止的条件有两个,榜首,用人单位和结业生经洽谈后免除工作协议(单位出具免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第二,两边签定劳作合同。因而与单位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工作协议对你现已没有束缚力了。假如单位已将你的户口落在人才中心的团体户内,你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你可持续以个人名义将户口落在人才中心。
二、试用期为一年的劳作合同是没有法令效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则,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因而,你与单位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一年试用期是违法的,也是无法令效能的。按规则,在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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