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8 21:56浏览量: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依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承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历,规范公司挂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总称公司)建立、改动、停止,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公司挂号。
请求处理公司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依法挂号,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方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建立公司,未经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挂号机关。
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在上级公司挂号机关的领导下展开公司挂号作业。
公司挂号机关依法实行责任,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挂号作业。
第二章 挂号统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担任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公司以及该公司出资建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出资的公司;
(三)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的规则,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挂号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应当由其挂号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财物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出资人责任的公司以及该公司出资建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则由其挂号的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公司;
(三)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的规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号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挂号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担任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本法令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挂号的公司。
前款规则的详细挂号统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则。可是,其间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挂号。
第三章 挂号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挂号事项包含:
(一)称号;
(二)居处;
(三)法定代表人名字;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规模;
(七)经营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
第十条 公司的挂号事项应当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公司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第十一条 公司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公司只能运用一个称号。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公司称号受法令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居处是公司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经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公司的居处只能有一个。公司的居处应当在其公司挂号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明,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法应当契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可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名字、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许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规模由公司章程规则,并依法挂号。
公司的经营规模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规范。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许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经营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建立挂号
第十七条 建立公司应当请求称号预先核准。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或许公司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同意前处理公司称号预先核准,并以公司挂号机关核准的公司称号报送同意。
第十八条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整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
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
(二)整体股东或许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保存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建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许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财物监督管理组织作为请求人,请求建立挂号。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逾期请求建立挂号的,请求人应当报同意机关承认原同意文件的效能或许另行报批。
请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的名字、居处的文件以及有关派遣、推举或许聘任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八)公司居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以征集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建大会完毕后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请求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名字、居处的文件以及有关派遣、推举或许聘任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八)公司居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征集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建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征集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核准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请求挂号的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在请求挂号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挂号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居处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居处享有运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建立的公司,由公司挂号机关发给《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公司经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建立日期。公司凭公司挂号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请求交税挂号。
第五章 改动挂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动挂号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未经改动挂号,公司不得私行改动挂号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请求改动挂号,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
(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改动抉择或许抉择;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改动挂号事项触及修正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
改动挂号事项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还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动称号的,应当自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动居处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处前请求改动挂号,并提交新居处运用证明。
公司改动居处跨公司挂号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处前向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挂号机关将公司挂号档案移交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改动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第三十一条 公司添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布告之日起45日后请求改动挂号,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布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状况的阐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动经营规模的,应当自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改动经营规模触及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公司的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被撤消、撤消许可证或许其他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其他同意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撤消、撤消许可证、其他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其他同意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或许按照本法令第六章的规则处理刊出挂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动类型的,应当按照拟改动的公司类型的建立条件,在规则的期限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改动股东的,应当自改动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承继股东资历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则请求改动挂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动名字或许称号的,应当自改动名字或许称号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挂号事项改动触及分公司挂号事项改动的,应当自公司改动挂号之日起30日内请求分公司改动挂号。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正未触及挂号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发作变化的,应当向原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八条 因兼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挂号事项发作变化的,应当请求改动挂号;因兼并、分立而闭幕的公司,应当请求刊出挂号;因兼并、分立而新建立的公司,应当请求建立挂号。
公司兼并、分立的,应当自布告之日起45日后请求挂号,提交兼并协议和兼并、分立抉择或许抉择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兼并、分立布告的有关证明和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状况的阐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公司兼并、分立有必要报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三十九条 改动挂号事项触及《企业法人经营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挂号机关应当换发经营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撤消改动挂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刊出挂号
第四十一条 公司闭幕,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担任人名单向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在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闭幕或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出资的公司董事会抉择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闭幕;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闭幕景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请求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担任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闭幕裁判文书,公司按照《公司法》作出的抉择或许抉择,行政机关责令封闭或许公司被撤消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出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许人民法院、公司同意机关存案、承认的清算陈述;
(四)《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请求刊出挂号,还应当提交国有财物监督管理组织的抉择,其间,国务院承认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意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请求刊出挂号,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刊出挂号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公司停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挂号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挂号事项包含:称号、经营场所、担任人、经营规模。
分公司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分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规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应当自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有必要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分公司的挂号请求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四)分公司担任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分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或许分公司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准予挂号的,发给《经营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经营执照》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改动挂号事项的,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请求改动挂号,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改动称号、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改动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运用证明。改动担任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挂号机关准予改动挂号的,换发《经营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封闭、撤消经营执照的,公司应当自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请求刊出挂号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和分公司的《经营执照》。公司挂号机关准予刊出挂号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经营执照》。
第八章 挂号程序
第五十条 请求公司、分公司挂号,请求人能够到公司挂号机关提交请求,也能够经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请求。
经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请求的,应当供给请求人的联系方法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挂号机关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是否受理的抉择:
(一)请求文件、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或许请求人按照公司挂号机关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文件、资料的,应当抉择予以受理。
(二)请求文件、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但公司挂号机关以为请求文件、资料需求核实的,应当抉择予以受理,一起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刻。
(三)请求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予以更正,由请求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承认请求文件、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抉择予以受理。
(四)请求文件、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当场奉告时,应当将请求文件、资料退回请求人;归于5日内奉告的,应当收取请求文件、资料并出具收到请求文件、资料的凭证,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归于公司挂号领域或许不归于本机关挂号统辖规模的事项,应当即时抉择不予受理,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公司挂号机关对经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请求的,应当自收到请求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抉择。
第五十二条 除按照本法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挂号抉择的外,公司挂号机关抉择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告诉书》;抉择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诉书》,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挂号机关对抉择予以受理的挂号请求,应当别离状况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抉择:
(一)对请求人到公司挂号机关提出的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抉择。
(二)对请求人经过信函方法提交的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抉择。
(三)经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共同并契合法定方法的请求文件、资料原件;请求人到公司挂号机关提交请求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抉择;请求人经过信函方法提交请求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抉择。
(四)公司挂号机关自宣布《受理告诉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请求文件、资料原件,或许请求文件、资料原件与公司挂号机关所受理的请求文件、资料不共同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抉择。
公司挂号机关需求对请求文件、资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抉择。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挂号机关作出准予公司称号预先核准抉择的,应当出具《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作出准予公司建立挂号抉择的,应当出具《准予建立挂号告诉书》,奉告请求人自抉择之日起10日内,收取经营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改动挂号抉择的,应当出具《准予改动挂号告诉书》,奉告请求人自抉择之日起10日内,换发经营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刊出挂号抉择的,应当出具《准予刊出挂号告诉书》,收缴经营执照。
公司挂号机关作出不予称号预先核准、不予挂号抉择的,应当出具《企业称号驳回告诉书》、《挂号驳回告诉书》,阐明不予核准、挂号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处理建立挂号、改动挂号,应当按照规则向公司挂号机关交纳挂号费。
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的,建立挂号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交纳;注册资本超越1000万元的,超越部分按0.4‰交纳;注册资本超越1亿元的,超越部分不再交纳。
收取《经营执照》的,建立挂号费为300元。
改动挂号事项的,改动挂号费为100元。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挂号机关应当将公司挂号、存案信息经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撤消《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和《经营执照》的布告由公司挂号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陈述公示、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陈述,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陈述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查看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经营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能。
国家推广电子经营执照。电子经营执照与纸质经营执照具有平等法令效能。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正本或许《经营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居处或许分公司经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公司能够依据事务需求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核发经营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经营执照。
经营执照丢失或许破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挂号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报废,请求补领。
公司挂号机关依法作出改动挂号、刊出挂号、撤消改动挂号抉择,公司拒不缴回或许无法缴回经营执照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布告经营执照报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挂号机关对需求确定的经营执照,能够暂时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越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写、带着、仿制公司挂号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正、涂抹、标示、损毁公司挂号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 经营执照正本、副本款式,电子经营执照规范以及公司挂号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局或许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致拟定。
第十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获得公司挂号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公司挂号或许撤消经营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伪资料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隐秘重要现实,获得公司挂号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公司挂号或许撤消经营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伪出资,未交给或许未如期交给作为出资的钱银或许非钱银产业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经营执照。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挂号事项发作改动时,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处理有关改动挂号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挂号;逾期不挂号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间,改动经营规模触及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而未获得同意,私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峻的,撤消经营执照。
公司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处理有关存案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期限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司在兼并、分立、削减注册资本或许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则告诉或许布告债权人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藏匿产业,对财物负债表或许产业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许在未清偿债款前分配公司产业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藏匿产业或许未清偿债款前分配公司产业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挂号机关予以正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则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或许报送清算陈述隐秘重要现实或许有严峻遗失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使用职权徇私舞弊、获取不合法收入或许侵吞公司产业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交还公司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经营执照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经营执照。
第七十三条 未将经营执照置于居处或许经营场所夺目方位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承当财物评价、验资或许验证的组织供给虚伪资料的,由公司挂号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组织歇业、撤消直接责任人员的资历证书,撤消经营执照。
承当财物评价、验资或许验证的组织因过错供给有严峻遗失的陈述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组织歇业、撤消直接责任人员的资历证书,撤消经营执照。
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许未依法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或许予以撤销,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挂号机关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公司挂号请求予以挂号,或许对契合规则条件的挂号请求不予挂号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挂号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挂号机关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挂号请求予以挂号,或许对契合规则条件的挂号请求不予挂号的,或许对违法挂号进行庇护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外国公司违背《公司法》规则,私行在我国境内建立分支组织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或许封闭,能够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使用公司名义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峻违法行为的,撤消经营执照。
第八十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则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则。
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外商出资的公司的挂号适用本法令。有关外商出资企业的法令对其挂号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八十三条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建立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或许公司经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编制企业挂号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发布。
第八十四条 本法令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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