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案例举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03:35浏览量:1379
地役权是一类特别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在履行之后一般会触及两块土地,地役权所触及的两块土地中,需求奴役别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别人奴役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那么关于地役权哪些详细的事例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地役权事例举例剖析
地役权举例《一》
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得某市区河畔一块土地,预备以“观景”为理念规划并缔造一所高层观景产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平房制衣厂,为了该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 里赏识河畔景色,两边约好:制衣厂在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修三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向制衣厂付出20万元。三年后,制衣厂将该土地运用权转 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工建筑高层电梯公寓。甲公司得知后,便要求乙公司当即中止兴修。但遭到回绝,甲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乙公司停 止施工并一起要求制衣厂承当违约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和制衣厂之间地役权合同是否收效?该地役权合同能否束缚乙公司?
本案中,甲公司与制衣厂之间的约好契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好,运用别人的不动产,以进步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别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力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答应地役权人运用其土地,不得波折地役权人行使权力。”的规则。所以甲与制衣厂之间设立了地役权,制衣厂违背合同的约好,理应承当违约职责。但甲与制衣厂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到挂号组织挂号,不能对立好心的第三 人乙公司,作为受让供役地人的乙公司没有职责恪守地役权合同的约好,乙公司能够在不防碍相邻权人的相邻权的情况下恣意运用该土地,包含建筑高层电梯公寓。所以,本案在《物权法》收效施行今后将会一致评判规范,判定由制衣厂承当违约职责,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中止施工的诉讼恳求。
地役权举例《二》
甲房地产公司从别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规划并缔造观景产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校园乙,两边协议约好: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修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付出10万元作为补偿。
协议签定一年后校园迁址,将校园土地和房子悉数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好。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当即中止兴修,遭到回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补偿丢失。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校园之间尽管依据合同现已设立了地役权,但没有进行挂号,因而该地役权不具有对立好心第三人丙的效能,所以甲不能要求丙承当 自己遭受丢失的职责,而只能向乙追查补偿职责(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依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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