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11:33浏览量:1057

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根据,向产权一切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你阅览过房产税暂行法令全文吗?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了全文,欢迎你的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法令全文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一切人交纳。产权归于全民一切的,由经营处理的单位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一切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许产权未确认及租典胶葛未处理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许使用人交纳。
前款罗列的产权一切人、经营处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许使用人,统称为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核算交纳。详细减除起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阅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核算交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交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一切非经营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同意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法令第五条规则者外,交税人交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定时减征或许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交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暂行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法令由财政部担任解说;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抄送财政部存案。
第十一条 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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