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辞退使用期的孕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3 17:05浏览量:1131
单位能解雇使用期的孕妈妈吗  
用人单位以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将满时将其解雇。就在这时,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但是,单位却以其不是正式职工为由解聘。近来,经鼓楼法院审理,该名女职工总算讨回公道。
本年20多岁的于楠(化名)是南京本地人。2007年10月,她应聘到一家北京公司设在南京的分公司担任出售作业。其时,两边只签了份试用协议,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薪水2000元。于楠作业一向很尽力,希望能成为正式职工。但是,就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却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她解雇。这时,于楠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公司仍是坚持与其免除了劳作联系。
挺着大肚子的于楠只得提起劳作裁定。不久,劳作部门作出判定,要求公司依照南京市最低薪酬规范付出于楠怀孕期间的薪酬,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但是,直到孩子出世,公司仍然没有实行裁定判定。不久,公司将于楠告到鼓楼法院,要求吊销裁定判定。公司以为,于楠是在试用期内怀孕,并不是正式职工,因而公司有权免除劳作联系并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法律规定,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限即视为劳作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免除劳作联系,劳作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据此,法院判定单位依照每月2000元的规范付出于楠怀孕、哺乳期间的薪酬,并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近来,经北京当地法院合作履行,于楠总算拿到了悉数履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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