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公证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3 21:53浏览量:2739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运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求转售给别人的,有必要依法与受让方签定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请求房产权改变挂号。当事人能够选用公证机关参加拟定的规范转让合同文本,也能够依据需求自行洽谈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两边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年纪、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历证件号码;
  《房地产证》编号;
房产的坐落方位(片区、幢、楼、单元)、面积;
房产单位价格、总价格;
房价款的交给办法(一次交给或分期交给);
房产交给日期;
房产用处;
违约责任、担任事由;
合同收效条件(应规则经两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收效)等。
  二、当事人处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供给的资料
当事人请求处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带着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请求表,并向公证机关供给有关资料;
转让方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供给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安排的,供给法人资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署理人代为处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托付署理人须供给授权托付书,其他署理人须供给有署理权资历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安排转让房产的,供给该法人安排的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其转让房产的赞同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供给载有董事会一致赞同转让房产的书面抉择(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以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应当供给的有关资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供给的资料相同。
三、处理公证应留意的事项
依据法律规则,当事人转让房产,处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留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运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有必要托付经市政府赞同建立的房地产买卖所署理进行买卖。
2、转让方有必要拥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收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处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假如房产已作为典当产业,在典当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典当权人明示赞同,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一起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整体共有人赞同,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行转让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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