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17:47浏览量:1247

在实践中,行使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的安排有两种:一种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乡民会议;另一种是以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代表的其他团体安排。
这两种安排在行使团体土地所有权时有三种联系形状:相等的分工协作型。乡民会议享有特别事项的抉择权,其他团体安排享有一般事项的决议权,乡民会议与其他团体安排各司其职,相等协作。权力机关与履行机关型。乡民会议为权力机关,其他团体安排为履行机关,有关土地权力的全部事项均由乡民会议作出抉择,由其他团体安排担任施行,其他团体安排受乡民会议监督,对乡民会议担任。分工协作联系与监督联系并存型。分工协作联系——乡民会议对特别事项进行抉择,其他团体安排对一般事项进行抉择;监督联系 ——乡民会议对其他团体安排就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享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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